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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名车评人闫闯参加试驾活动时撞死摄影师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光威闯天下鲫怎么样?
很不错。杆子定位准确,是一款37调杆子,钓鲫鱼手感好,比如6.3的杆子重量在150克,万向旋转竿稍、杆壁厚薄均匀,高密炭纤、防抱死槽设计,涂装大气。整体感觉细身灵敏、腰力强劲、手感满满。不重头、握把一体式鹅蛋型设计,把握舒服。就是钩上五六斤左右的鱼也可以操控。
知名车评人闫闯参加试驾活动时撞死摄影师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车评人闫闯被刑事拘留,新闻甫出,就震惊了汽车媒体圈。笔者对多家媒体报道简单对比,其中多份权威发布均称其系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网络上关于此***,议论之声,指责之声,谩骂攻击之声多有,可谓一片狼藉。然,作为一名律师想到的自然是其间所涉的法律问题。
首先,对闫闯刑事拘留的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说,这个结果本身就有点超出常人的意料之测。从简单的关键词匹配来看,“驾车过程中”,“撞人”,“致他人死亡”,显然更像是交通肇事罪的外观。但需指出,定性分析在于事实认定,而非外化的呈现方式。
其次,就公安机关认定闫闯涉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交通肇事罪,针对此***,笔者也不妨大胆猜测其所涉罪名的缘由,说说一二。
其一,闫闯应该不会涉及危险驾驶罪(亦即醉驾)。从公安机关办理该类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套路来看,基本会先行对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测试,以排除醉驾或酒驾。闫闯被抓时并未显示有醉酒状态,就其后也并未有关于其醉驾的权威消息(网友基于其微博内容的臆测,当然不是),从闫闯妻子事后所发声明来看,笔者的推测基本可以成立。
其二,驾车过程中致人死亡,为何不是交通肇事。可能原因会比简单——案发现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的,依交通肇事罪论处。可见,若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车辆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不同事实情形,认定构成其他罪名,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闫闯之妻发布的微博来看,事发地点应位于平谷区嗨谷汽车公园内。笔者搜寻了该场所,并没有多***现。若该事发场所并不对外开放,即对社会车辆进入执行严格禁止,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那该处也无法具备交通肇事罪所必要的场所特征,故无法成立交通肇事罪。
其三,“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该如何区分,不仅决定该罪能否成立,后续律师介入,估计也会被律师作为案件突破的焦点问题来对待。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而意外***则属例外情形。结果的发生,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前者可以构罪,后者则出罪无碍。所以,回归闫闯案,则需要从涉事时闫闯具体实施什么操作,致害如何发生,被害人当时所处位置是否清晰等,具体的内容暂时不得而知很难做出较为准确的推测。
当然,目前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只是暂时性的,后续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或者审查***、审判阶段,都存有罪名变更或是无罪的可能。
***猛于虎,安全意识一刻不放松,这是我们经常念叨的,不针对行车新人,针对我们每一个坐上驾驶座的人。此刻,在为死难者哀悼之时,也希望本案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
为何闯开玛莎拉蒂试驾出事故,要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关押看守呢?同行们不懂得一定要看,非常重要
根据司法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地点是可以发生在任何可能的地方。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要发生在“道路”上,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若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致人死亡的地点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地方,就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所以,此次试驾是在赛车场!按照解释应属于道路以外地方,所以才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负刑事责任!
一般应为3年以上,7年以下***;情节较轻者3年以下***!而本次当事人,量刑情节几率应不大,毕竟社会关注度非常大!又恰逢19大!
再者,微博晒出的过度饮酒照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的标准!其次,车速,当时发生事故的场景,有无资格驾驶赛车,以及是否赛道就可以肆意狂飙?
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听取司法解释!所以,各位媒体老师注意了,下赛道这事儿,一定要认真!
闫闯用生命诠释了什么叫乐极生悲,我想,就算是最大胆的编剧也不敢这么写剧本。
9月27日,汽车之家高调宣布正式与知名车评师闫闯签约,将投入2000万人民币的资金及***提升闫闯个人品牌并推动其车评栏目《闫闯说车》的优化升级,力争打造行业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车评人。
这在自媒体行业,还是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的。
然而仅仅一天之后,闫闯就出事了。
据网易科技报道,刚刚和汽车之家以2000万签约的知名汽车自媒体人闫闯,28号在北京参加某品牌汽车测试活动时发生事故,致使一名工作人员被撞身亡。
随后又有几个版本,有的说闫闯是酒驾,有的说是摄影的员工从后备箱掉下来被压死。
但今天凌晨,闫闯的妻子在微博上用闫闯的账号发声,承认闫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但对网上流传的“酒驾、参加品牌活动试驾、同事从后备箱摔下被车压”等信息予以否认,说真相是在拍摄一组重要镜头时,车子在弯道意外撞到了正在定点拍摄的同事。
但是,在之前的一则报道中,有关于闫闯的一些做派,风格不做评价,大家自行判定吧。
看到了这则最新消息,发现车评人闫闯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感觉到了不一般的信息。
首先,刑事拘留的定罪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推测,公安机关认定的其案发场景,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
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交清的,处三年以下***,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上网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进一步看,本案中需要区分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与“意外***”的区别,预计这可能会是案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及后续的审查***和***审判阶段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
根据《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而在《刑法》第16条,则规定了意外***的例外情形。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回过头来再看闫闯案,我们可以初步推断,在本次案件中,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了本案不是意外***,而是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情形,所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才会予以刑事立案,并对闫闯***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案件也进一步提示所有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在高性能的机动车辆的赛事或者测评活动中,高风险也同样存在,即便是对车辆性能如此熟悉的知名车评人,也难以完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我们为死难者哀悼,也期待本案的案情有一个公平透明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