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评测人撞人,汽车评测人撞人怎么处理

汽车之家2000万签的大V闫闯撞死人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知名车评人闫闯参加试驾活动时撞死摄影师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汽车之家2000万签的大V闫闯撞死人被... 显示全部
  1. 汽车之家2000万签的大V闫闯撞死人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2. 知名车评人闫闯参加试驾活动时撞死摄影师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汽车之家2000万签的大V闫闯撞死人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玩了一辈子鹰,却被鹰钎了眼?

我对闫闯的第一次建立印象是看过一个评测五菱宏光的,感觉挺新鲜,能把评测给拍成这个样子,也觉得视频中的闫闯这个小伙子特别接地气。

后来又出来个“信我别买"***。

后来才知道,这个人并不简单,据说毕业于清华留学过剑桥。

就这么硬的学历竟然从业于媒体,也是挺奇怪的事情。

其实,闫闯在广大关注汽车的网友中的口碑真的是,太一般了!

之后也并没看太多他的节目,通过看过的几个节目,总感觉有点怪怪的吧,他是一个有一定倾向性、目的性,做节目的这么一个风格。

似乎想要传达出自己与众不同的特点,但往往让人感觉矫枉过正。


车家号2000万签约闫闯的消息热度还没过,自家女员工被贴在墙上的新闻又上了热搜。

一波接着一波,从台前测评公司文化看了个遍。

讲真,作为自媒体人,闫闯老师的成功值得我们膜拜学习。做到头部位置,能叫上来的名字的有几个?谁不愿意做到这个程度?

试驾百余台车,也确实为很多人提供购车意见。即便偶尔受人诟病,人处其位而已。

但是那个被撞身亡的摄影师该多无辜,也许不止一个家庭因此受到永久性伤害。这个过错,只有当事人自己承担。

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人生的起伏落差实在是太大了。

现在具体原因还不得而知。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中的每一方都不好受。

世事无常。只能再三告诫自己:过往不恋,未来不迎,当下不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踏踏实实走路才能走更远。

也希望此事能有一个更好的处理结果。

这逼不是9.27 夜里11点多发微博说喝光了人家酒店的好几种酒呢么,28号一早就出事???66666666,事后赶紧删微博,不好意思了有人截图保存了,你丫这次跑不了了杂种,不是你耍心眼能解决的了,替逝去的人惋惜,膨胀到无法无天了,这是充值能解决的不??也是你们家有钱还怕这个?给点钱出来继续装,还得遭报应垃圾充值狗

就在国庆中秋***期前夕的9月29日晚,微博上的媒体人“凡人车视”发布消息,著名汽车界大V闫闯在北京品牌的试驾会上发生事故,致1工作人员死亡,现在已经被警方刑拘。本着严谨的态度,小编并没有第一时间传递相关消息,而是静待其他权威人士的声明。

2个小时著名的媒体人 胡永平、韩路都相继转发相关消息并且评论,已基本坐实事情已经发生。

闫闯最近被汽车之家以2000万的金额签约,并且最近也有在微博上为工作室做推广的行为,对于突然发生这次***大家都一时间不敢相信。

看到这个新闻,AI社长不禁感叹,人生如戏啊。愿逝者安息!

本来最近汽车之家的日子就不太平静,9月25日,总裁康雁、CFO王俊朗同时辞职,紧接着,9月28日,花2000万新签的闫闯的就发生了这起事故,汽车之家又双叒叕掉进了舆论的漩涡。

回顾下闫闯的履历,可谓是一直在跟汽车打交道。他毕业于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后又获得剑桥大学工业系统生产与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有着极其专业的学术背景。

早先,闫闯供职于汽车之家,评测过的各种型号的车多达数百种,在车评界一直保持着鲜明的个人风格以及优良的的口碑。

而闫闯及其团队打造的《闫闯说车》栏目在各大主流平台都有入驻,全网阅读量早已过亿,是名列前茅的汽车大号,在众多汽车发烧友的心目中,闫闯的地位可以说是首屈一指的。

知名车评人闫闯参加试驾活动时撞死摄影师被刑拘,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生的大起大落不过如此,才四天的时间从汽车之家2000万的签约车评人,到过失撞人,希望他能挺过这一次危机。

毕竟当年也是看他的车评过来的

评车其实是比较危险的一项工作,因为在开车过程中,需要不停的解说与拍摄,一心多用。

而且大多数没有大团队的小车评人是白天试车,晚上编辑文章,剪辑***和修图。周而复始,可能每天都是在疲劳驾驶

人红是非多,闯哥作为知名一线车评人,每年拿到的汽车厂家广告费比汽车之家的签约费还多。所以难免会说厂家的好话,为此网友都称他为充值闯。。。。

所以这一次出事,网友们沸腾了,而且落井下石的占绝大多数。

并且上一次,拿到2000万的签约,也是大多数冷嘲热讽。见过最多的问题就是:他凭什么值2000万?

说实话,我挺寒心的。

如果说他是因为充值,而遭到大家的不满。

那么现在新车媒体行业还没有不充值车评人。

看到了这则最新消息,发现车评人闫闯被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感觉到了不一般的信息

首先,刑事拘留的定罪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推测,公安机关认定的其案发场景,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

原因在于,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交清的,处三年以下***,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上网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进一步看,本案中需要区分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与“意外***”的区别,预计这可能会是案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及后续的审查***和***审判阶段中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

根据《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而在《刑法》第16条,则规定了意外***的例外情形。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回过头来再看闫闯案,我们可以初步推断,在本次案件中,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了本案不是意外***,而是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情形,所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才会予以刑事立案,并对闫闯***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案件也进一步提示所有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在高性能的机动车辆的赛事或者测评活动中,高风险也同样存在,即便是对车辆性能如此熟悉的知名车评人,也难以完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我们为死难者哀悼,也期待本案的案情有一个公平透明的披露。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raigalanmiller.com/post/24482.html

huangp1489 2024-05-07 18:31 0

回答数 0 浏览数 31